公司可以采取下列辦法來 解除勞動關系 :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時 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時,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其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時,勞動者如何維權主要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享有的權利。【1】對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對于勞動者來說,一種是同意接受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的行為,這時 可以申請仲裁 ,請求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的違法,同時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按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余為六個月之上的為1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2】若勞動者不同意用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時,在確認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及時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比較多,一般很少能夠在最長法定時間內(60天)結案,大多數案件被安排在3、4個月之后開庭,所以,就出現了在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會安排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者實際上處于“無業”狀態,為了能夠更充分地維護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應當及時增加仲裁請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提出增加仲裁請求的時機。何時增加仲裁請求合適勞動者增加仲裁請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會以超過期限為由,要求勞動者另行提出,另案處理。此時,勞動者的增加仲裁請求作為一個新案件,重新開始一個案件程序。【1】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就北京市而言,每個區的勞動仲裁委處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異。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一般給予雙方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也就是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時間。這時,勞動者應當在該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2】在開庭2周前提出。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爭議案件 一般 適用簡易程序 ,一般要求當事人在開庭時提交證據。這時,勞動者可以在開庭前任何時候增加仲裁請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太早,因請求增加的工資數額截止于申請之日,所以,請求過早,不能更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若在開庭時提出,因法律規定,仲裁庭對勞動者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給給予用人單位答辯期,(但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所以,在開庭時提出增加請求,用人單位會以需要答辯期為理由,要求延期開庭,導致 勞動仲裁程序 的延長。所以,在開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請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確定工資數額,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將增加仲裁請求送達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開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辯期,開庭時間會如期進行。開庭時充分論述應按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到的工資數額作為增加仲裁請求的計算標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仲裁期間的工資數額時,有不同的標準。有時按 最低工資標準 裁決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的,因為勞動者在仲裁期間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對于高薪階層的勞動者,按最低工資標準與他們的正常工資有時相差十幾倍,完全不能滿足他們的實際需要。有時按正常工作裁決工資數額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違法、違約,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從而影響勞動者工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法、違約行為 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變相逼迫勞動者辭職。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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