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試用期工資怎么計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p>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就不低于800元。同時,所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試用期也屬性正式勞資關系,計算方法一樣。 工資結算周期中開始的,基本工資除以全勤天數得到平均日工資,乘以出勤天數得到稅前工資,然后扣稅之類的。 試用期離職當月可能不給你繳納五險一金,理由是不滿整月,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名地處理不一樣,看各地仲裁。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經濟法試用期工資怎么算
計算試用期工資的公式:月實際工資=月工資/平均每月工作時間*實際出勤天數。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與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契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計稅依據乘以稅率。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于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可征。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就不低于800元。同時,所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后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與轉正在同一個月的工資計算方法:分別計算試用期和轉正后的日工資,再相加。
勞動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制度計薪日即用于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一般,很多企業采用制度計薪日,那么試用期和轉正那一個月的工資=試用期工資÷21.75*試用期本月工作天數+轉正工資÷21.75*轉正后本月工作天數
【法律依據】:
一、勞動法工資算法是什么
依據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工資: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3、加班工資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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