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上班工資如何計算
法定節假日上班應按日工資的300%計算。
我國法定節假日屬于帶薪休假日,不上班(含請假)不扣工資。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工資應不低于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的長假中,并不是所有的假日都是法定節假日,比如國慶節,只有10月1日至3日,這三天是法定的節假日,其余4天,是正常周末調休,這4天,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按日工資的200%計算。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1.75天和176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加班工資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如下: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綜上所述,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工資應不低于平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需要注意的是通常的長假中,并不是所有的假日都是法定節假日,比如國慶節,只有10月1日至3日,這三天是法定的節假日,其余4日,是正常周末調休,這4天,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當按日工資的200%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如何計算工資天數
法定節假日計算工資天數,具體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_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_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計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_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_12月=21.75天。
若存在加班情況,計算加班工資時具體體現為:
1、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_21.75_300%;
2、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_21.75_200%;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_21.75_15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綜上所述,勞動法規定日工資計算標準為月工資總額除以每月的工作時間,具體計算方法有兩種: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數21.75天計算和按平均日歷天數30天計算。日工資=月工資_21.75或日工資=月工資_3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加班工資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節假日計件工資如何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乘300%乘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乘200%乘加班天數。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一、節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1、勞動者在節假日工作,加班工資至少要按其日常工資的三倍來計算。
2、至于具體的加班工資數額,則依照其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來進行確定。
3、法律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1)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
(2)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1)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2)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我國勞動者保護的法律法規對加班的規定做了明確的要求,法定節假日按道理時不要求加班的,如果公司要求加班那么應當按照原工資基數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支付給員工的。如果是勞動者自愿要求加班的那么公司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且如果是加班時無法補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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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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