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個月工資一般什么時候發
試用期一個月的工資,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發放。如果勞動合同被依法解除或終止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結清工資。試用期一個月工資一般什么時候發試用期一個月的工資,一般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發放。如果勞動合同被依法解除或終止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結清工資。
試用期一個月工資一般什么時候發的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2、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3、新錄用人員見習期的工資待遇,按照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三部分進行發放。
試用期的期限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則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不給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不給工資的,勞動者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請求其及時支付工資;
2、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后,單位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到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因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3、除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以外,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意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之后不履行的,或是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起訴狀以及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自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怎么結算發放
法律主觀:
1、試用期員工工資發放時間與正式員工工資發放時間是不是一樣,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但是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試用期薪資發放標準的規定
試用期工資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于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包括以下內容:
1、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工作標準等;
2、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
3、工資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等;
4、工作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明確試用期內員工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標準,以及能夠接受的監督和考核方式等;
5、內部培訓:用人單位可以為試用期內的員工提供必要的內部培訓和指導,以幫助員工適應工作環境和工作要求;
6、轉正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員工在試用期內需要達到的工作標準和績效要求,以及符合轉正條件的具體要求。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的期間,具有較短性、約定性、雙重性、過渡性的特點。通常在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勞動關系的正式開始之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最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