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有效期是幾年
法律主觀:
1、保密協議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能超過2年。 2、而保護公司商業秘密是不沒有期限規定的,即使保密協議到期后,勞動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業秘密,否則要 承擔法律責任 。
法律客觀:
脫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脫密期間(提前通知期——我們所談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勞動法》規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擔保密任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明確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約定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約定脫密措施其目的同樣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勞動者侵犯企業的正常利益,獲取非法利益。采取脫密措施的法律依據我國目前對脫密措施的規定,同競業限制一樣僅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定,缺乏法律層次的規定。在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可見,該條款為勞動合同中約定脫密期提供了依據,使這種保守商業秘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1、脫密措施在應用中同樣要求首先必須有可保護的商業秘密,否則其約定就是無效的。2、采取脫密措施義務主體,與競業限制一樣針對的應當是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3、采取的具體脫密措施應當是合理的,而不能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強行性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約定將失去法律約束力。4、脫密措施的適用時間,對勞動者采取脫密措施的時間,即脫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過6個月。5、采取脫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業或者高新技術開發領域適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業,而不是適用于所有的行業或企業。6、違約責任。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競業限制協議與脫密措施能否并用的問題,競業限制協議(條款)與脫密措施約定有很多相似點和不同點,它們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方面起到了關鍵的作用。按照目前我國勞動權利的相關規定,設立競業限制或者脫密措施等,其根本目的不是完全限制勞動者的工作自由選擇權等權益,而是在恰當合理的范圍內加以限制,以達到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企業知識產權的目的。
退伍保密協議一般幾年
服役期間屬于重要涉密崗位人員,退役后的脫密期為2-3年,重要涉密崗位如單位保密員崗位;服役期間屬于核心涉密崗位的,脫密期為3-5年。屬于脫密期限內的退役軍人,期限內是禁止辦理出國出境手續。一般來說是5年。保證書一式三份,一份由退伍戰士持有,一份由部隊保衛部門存檔,一份裝進戰士檔案袋,寄往退伍戰士所在地區的民政部門和國家安全機關。
一、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1.保密協議的形式:雙方簽定保密協議的合同條款。
2.明確保密協議的主體:保密的事項、內容、人員。
3.保密協議約定期限:約定清楚保密協議的期限。
4.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文件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
5.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有可選擇性,如果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就需要明確約定期限和義務、經濟補償標準等等。
6.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約定中需要說明確定糾紛管轄機構,管轄機構要有唯一性,不能既約定選擇仲裁機構又約定選擇法院。
二、公司保密協議模板的內容包括:
(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二)明確保密主體;
(三)約定保密期限;
(四)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五)謹慎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六)確定糾紛管轄機構。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保密協議的最長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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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研發合作保密協議期限一般多久
兩年。醫藥研發合作保密期限由雙方協商約定,但是協議保密期最多不超過兩年。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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