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為,工作年限乘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進行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進行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1、兩者支付條件不同;
2、兩者計算標準;
3、主觀過錯不同。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4、單向或雙向不同。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5、法律性質不同。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維權的途徑如下:
1、和解。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完全履行靠雙方的志愿、自覺;
2、調解。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 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10大項
1、經濟補償金。
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司法實踐中,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出現頻率最高的訴求,實踐中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很多:未足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保員工提出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續簽、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合同、不能勝任工作企業解雇等。
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不足6個月的以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一年計算。
2、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企業違法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形下,應當向員工支付二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一般最多要求11個月,從用工之日一個月后起算、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后起算、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3、違法解除賠償金。
企業單方開除、辭退、解雇、終止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違法解除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員工過去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x2倍。
4、違法解除合同工資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企業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違法解除賠償金。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期間員工沒有工資收入,是因為企業違法解雇所造成的,因此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自違法解除之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
5、加班工資。
企業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加班工資按員工的時薪計算:時薪=月基本工資÷21.75÷8、工作日延時加班費=時薪x150%x加班小時數、休息日加班費=時薪x200%x加班小時數、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時薪x300%x加班小時數。
6、勞動報酬、賠償金。
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經濟補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企業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沒有支付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7、工傷賠償。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下,應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較多,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等,依照實際費用計算。
比較高額的賠償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都是跟員工的本人工資、當地社平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相關,各地區賠償的標準也不一樣。
8、年休假工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員工的日薪x300%x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9、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規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合同期限3個月到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合同期限1年到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企業違法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企業以員工轉正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未繳社保待遇賠償。
因企業未給員工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應的待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應的損失: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金,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失業金損失;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患病無法報銷,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賠償醫療保險應當報銷的醫療費;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費用,可以要求企業支付;
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發生工傷后無法獲得賠償,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未繳社保且無法補繳,導致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領取養老金,可以要求企業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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