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含義和計算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其一般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故稱之為“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資。
工資是指 實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計發,一是指 老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二是指在本單位工作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對上述不 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一年的標準計算。但2002年5月1日以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的老職工,工作不滿一年超過半年(含半年)的,才按一年計發。
解除勞動合同(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資低于當年上海市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計發。
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的月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企業平均工資計發,企業平均工資不 清楚的,按上海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協商確定。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實得工資不應包括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
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并不 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
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經濟補償金標準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未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未繳費時間和地區的不同,每月向被欠費職工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最近一次繳費基數30%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倍;
2、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未按規定參加上述保險的,應當按照未繳費時間和地區的不同,每月向被欠費職工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的經濟補償金。
社保繳納比例如下:
1、養老保險
(1)城鎮職工:單位繳費20%,個人繳費8%;
(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8%;
(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費12%,個人繳費8%。
2、醫療保險
(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
(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納6.5%,個人繳納2%;
(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單位繳納2.5%,個人不繳納。
3、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個人不繳納。
4、失業保險:單位繳費2%,個人繳費1%。
5、工傷保險:一類行業0.6%,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2%。
6、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1)城鎮職工: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納;
(2)原綜保本市戶籍勞動者:單位繳納1%,個人不繳納;
(3)非成都農村戶籍人員:自愿繳費。
綜上所述,五險一金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必須按照上一年實際收入為職工足額繳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拖欠工資經濟補償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對于一個勞動者來說最重要的就是每個月領取的工資,這個大部分勞動者每個月生活的來源保障,如果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是要進行補償的,下面將為您介紹一下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的。 一、拖欠工資怎么補償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沖動不但于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一、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二、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以上便是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因為用人單位違反約定,所以除了支付常規的經濟補償金,還得額外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是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具體如下:
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 加班工資 、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乘以年限。
經濟補償的條件如下: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于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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