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工資不給怎么辦
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的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
(1)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4、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仲裁后都服從;
5、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約定試用期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應該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條等,以便維權時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公司辭退不賠償怎么辦
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經過勞動仲裁后,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的相關權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單位支付補償,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依據相關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公司強行辭退員工不給補償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沒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工資怎么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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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試用期被辭退不發工資怎么舉報
一、試用期被辭退不給工資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內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沒人簽訂勞動合同又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利益。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因績效考核不達標被公司辭退,員工能拿到補償嗎? 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可能是其不能勝任工作,也可能是能夠勝任工作,只是因為考核制度的存在而導致其處于末位。 即使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不能據此直接予以辭退,而是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予以辭退。 因此,勞動者業績考核居于末位,并不意味著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更不能以此為由直接單方面辭退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能根據末位淘汰制單方面辭退勞動者,否則企業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企業怎么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試用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不得由一方強制約定。 (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三)試用期的具體期限按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確定。 (四)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限外約定試用期,或者對勞動者先試用后簽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六)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試用期不得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規定,超過規定的試用期時間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規定的試用期以外行使權利,則該權利無效,用人單位就不能利用試用期來保護勞動權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內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沒人簽訂勞動合同又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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