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有了解過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嗎?在職場上,很多事情是需要保密的,否則就很容易被對手搶占先機。我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1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于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2、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了商業秘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
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秘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
商業秘密的特點是:
(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秘密稱其為秘密也就在于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于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點。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 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應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
(4)權利人必須采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秘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
3、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
對于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秘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應當按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哪些問題2
1、員工離職后莫忽視“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企業商業保密協議范圍條款:首先,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于本企業商業秘密的內容。其次。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地詳細規定。
2、員工離職后要將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關于離職補償:明確由于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上述保密義務作為員工的忠誠義務的重要體現,不以任何額外報酬的支付為對價。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并約定員工離職后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但是如果離職員工出現了違背“保密協議”的行為,就需要根據當初簽訂的協議,視不同情形,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保密協議有沒有包含補償
1、保密協議中如果包含 競業限制條款 的,一般需要包含補償。 2、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如果勞動者遵守 競業限制約定 的,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約定向其 支付補償金 ; 3、如果勞動者違反,則可以要求其 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
保密協議有補償金嗎?保密協議有沒有補償金取決于保密協議是否進行約定。如果合同當事人簽訂的保密協議中有競業禁止的條款,應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單位應在競業禁止的期限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相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給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分析】
員工保密協議補償金以約定為準,但基本原則應該是不低于當地最低標準!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后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關于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于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么,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于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么,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并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后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4、關于兼職
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員工不得兼職,那么這一約定有效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我國憲法及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權利,企業單方面剝奪員工的勞動的權利,是不合法的,因此,企業一律禁止員工兼職的約定是無效的。但企業的商業秘密權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若兼職侵害企業的商業秘密,那么,員工的勞動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便是合理的。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可以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不得到與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中兼職,而不宜一概約定不得兼職。
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約定商業秘密的權屬和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 關于保密的內容和范圍,我國法律并沒有確切規定什么內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業秘密,一般包括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細分下來,名目眾多。企業可以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來明確員工保密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2)應約定保密的有效期限。 因為保密的期限往往會超過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限而延續到勞動者離職以后的一段時間, 特別是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段時間。
(3)應約定保密的措施,如競業禁業和在勞動關系終止前 6個月,用人單位有權單方決定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
(4)應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即保密的待遇和經濟補償)。
(5)應約定保密的義務和責任,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保密費和經濟補償應單獨列支,不可取代。
二、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為了有效保護商業秘密,保密協議中一般應當設計競業禁止條款,對核心員工流動作出約定。 如禁止核心員工到同行業且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擔任相關職位,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等。
三、應分人分崗簽訂保密協議。 需要注意的是, 與約定競業禁止企業必須支付員工補償金不同,要求職工保密企業可以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不給經濟補償。無論企業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只要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就必須履行保密的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注意事項 [篇2]
王成,山東大學,法學學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濟南市律師協會宣傳培訓工作委員會委員,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業務部主任,多年來致力于勞動法律和勞動關系的研究,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了解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擅長處理各類勞動爭議,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成功代理過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對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管理、勞動合同管理、員工跳槽防范_競業禁止管理、商業秘密保護、職工違紀處理_依法裁員管理等企業維權方面有一定的心得和技巧。 地址: 濟南市歷下區環山路2號鴻苑大廈17層 手機:13465909091
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確。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范圍。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4、采取競業限制、脫密期保護等特殊方式操作時應當規范。競業限制一般表現為,要求在職職工不得到同類企業兼職、離職后未經同意不得到原企業競爭對手處任職、不得自行組建同類企業參與競爭、不得唆使原單位的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用、不為企業競爭對手提供咨詢、建議服務等。參照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競業限制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年。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一般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約定脫密期的適用對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業重要商業秘密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用人單位可采取調換崗位、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等措施,對有關人員做脫密處理。但在時間問題上,應當參照《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一般不得超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6個月。
5、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違約金數額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的許可使用價格;職工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補償費的1至2倍。
對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職工違反保密協議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以上規定僅適用于保密協議沒有明確違約責任的情況。若其他用人單位與員工共同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同時要求該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份額一般不低于賠償總額的70%。此外,我國民法、刑法也規定了相關的救濟途徑,在此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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