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延長合法嗎
一、試用期延長合法嗎
1、試用期延長屬于違法行為。需要合理延長,具體如下: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3)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4)延長試用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實習期辭退有沒有補償
實習期辭退有沒有補償需要視情況而定:
1、試用期辭退不一定有補償,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有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嗎
法律主觀:
員工 試用期不合格 ,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合同 。其中,試用期不足法定最長期限的,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 變更勞動合同 延長試用期,但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的最長期限,延長后期滿仍然不合格的,可以結清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 ;繼續用工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
法律客觀: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延長試用期期限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我們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于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
法律并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3、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4、延長試用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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