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和2n的賠償規則包括:
1、2n是指雙倍的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的款項。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非法解除的可以得到雙倍經濟補償金。
2、n+1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用于公司未繼續履行合同并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通常情況下需額外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n+1和2n的區別包括:
1、離職性質不同。2n意為著雙倍補償,原因在于公司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n意味著雙方有主觀、客觀原因導致的離職,屬于正常經濟補償;
2、計算方式不同。2n就是按照2倍的月工資賠償。一般的勞動經濟補償是每工作一年就補償1個月的工資,這就是n倍補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合法的范圍內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就需要賠償n+1個月的工資。但是有些情形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那么就要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需支付N+1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N+1的處理:
1、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N+1而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2、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3、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等。
4、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
5、開庭審理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后60天內下達裁決書。
6、對于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7、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N+1賠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計算,N是指工作時間,+1是指多賠償一個月。例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3年,賠償標準是3+1,即賠償4個月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具個的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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