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
我們經常都能在生活中看到勞動者由于對法律的不了解,導致個人的合法權益被企業損害,在遇到勞動糾紛的時候往往都是企業占據主導權。勞動法就為此設立勞動仲裁來保護勞動者。那么什么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我將會在下文做一個詳細的分析。 勞動仲裁前置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 1、概念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內容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司法實務中,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是以是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過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謂“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仲裁管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的管轄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有管轄權;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在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爭議的,可以依法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時效一年的規定
如果員工和企業發生了糾紛,企業和員工發生糾紛后,雙方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訴,員工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企業也可以用法律來為維護自己的利益。那么勞動仲裁有效期怎么計算?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勞動仲裁有效期限一年如何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以上是小編整理的知識,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網有在線律師,歡迎您隨時咨詢。
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
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勞動仲裁需要的證據如下:
1、受傷者身份證;
2、門診病歷本、醫院住院病歷;
3、關于休息誤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工資單或者收入證明,扣發工資收入證明;
4、關于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費發票或收條;
5、交通費住宿費票據;
6、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發票;
7、視情況提供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如果認定了工傷,評定了傷殘等級,那么,可以根據評定的傷殘等級要求支付工傷賠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賠償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賠償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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