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喪假的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在喪假期間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申請喪假;其他。
法律客觀: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規定喪假一般是一至三天。
喪假直系親屬的范圍:
1、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
2、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岳父母或者公婆過世,也列入可享受喪假的范圍。對于超出這一范圍的親屬,企業有自行解釋權;
3、由于我國歷史形成的風俗,祖輩的喪禮,孫輩一般也在必須列席的范圍內,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單位也將祖輩去世列入職工可享受的喪假范圍,具體由各企業自主認定。
規定的葬禮直系親屬的范圍:
1、直接親屬,也就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就是彼此之間具有一脈相承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
2、一方的姐妹和子女不是直系親屬的,應視為姻親。虛答婚內親屬是通過婚姻作為中介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人。在婚姻關系中,姻親可以分為三種: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和血親的配偶;
3、親屬的配偶,即本人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配偶;比如兒子的老婆,哥哥的老婆。夫婦血親,是指直系血親和其配偶的旁系血親;例如:父母妻子、兄弟姐妹等。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均為本人配偶的配偶,屬于間接姻親關系衫乎,例如,妻子有兄弟的妻子,則屬于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第四條 規定如下: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差塌慧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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