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后如何賠償員工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現如今許多公司都面臨著倒閉的風險,有很多人想知道公司倒閉了該怎么辦?如果公司倒閉后如何賠償員工?具體是否有賠償標準等一些列問題公司倒閉后關系著我們的財產安全,我為您解答公司倒閉后的一些事項。一、公司倒閉后如何賠償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賠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破產企業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二、公司倒閉不夠支付員工賠償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1、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2、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3、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三、公司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通過我在上文的解答大家了解到了公司倒閉后如何賠償員工以及賠償的流程,我們需要更加詳細的去了解關于公司倒閉方面的知識,以防止我們遇到此情況時不知道該怎么做,此類事件和我們關系最為密切,我們應該高度重視以通過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安全。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內容。
公司倒閉了員工怎么賠償
公司倒閉后一般不需要賠償員工,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即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每屆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則公司要補償給員工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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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后怎么賠償員工
法律分析: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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