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上班時突發心臟病,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它不屬于“受到事故傷害”,而是自身本身就患有的疾病,只是上班時發作了而已。根據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問:李某工作時心臟病突發,當即死在崗位上,但李某與公司簽訂了一切工傷責任自負的協議,請問這份協議合法嗎?李某的情形可以算工傷嗎? 答: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這里的“工作時間”是廣義的工作時間,既包括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還包括工作間隙中的休息時間。“工作崗位”既包括職工日常的工作崗位,也包括經用人單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臨時工作崗位?!巴话l疾病”是指在上班期間職工突發職業病以外的,由于職工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與工作無關的各類疾病,如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雖與公司簽訂“一切工傷責任自負的協議”,但該協議明顯違法,當屬無效協議。我認為,李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于猝死的,可 認定為工傷 ,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