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1、申請鑒定主體不同:工傷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2、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工傷鑒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3、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4、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工傷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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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傷殘鑒定有什么區別
工傷和傷殘鑒定有什么區別一、工傷和傷殘鑒定有什么區別
1、傷殘鑒定與工傷鑒定的區別:
(1)兩者對應的申請人不相同,傷殘鑒定只可以是傷者本人申請,而工傷鑒定是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員工本人、關系較近的親屬或者是其所在的單位等;
(2)兩者所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相同;
(3)兩者申請鑒定的法律依據、相關內容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相同。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申訴和控告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
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2、目的不相同
申訴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人事權益,而控告除了有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的目的外,還有要求上級機關或者其他專門機關依法懲辦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目的;
3、客體不同
申訴的客體是人事處理機關的決定,控告的客體是侵害公務員合法權益的機關及其領導人員;
4、范圍不同
申訴的范圍法律明文規定,主要涉及人事關系,而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控告內容沒有限制,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只要公務員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都可以進行控告;
5、程序不同
申訴有法定的較為完善的復核、申訴、再申訴程序,有層級限制,公務員只能按照層級逐級申訴,而控告不受層級限制。
工傷鑒定和傷殘鑒定有區別嗎?
工傷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主要在于:第一,申請人不同,工傷鑒定是已被認定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等;;傷殘鑒定只能是傷者本人。第二,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工傷鑒定的前提是已取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傷殘鑒定的前提是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第三、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提交的材料不同,工傷鑒定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提交的材料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工傷醫療相關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工傷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傷殘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及其對生活的影響;提交的材料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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