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單位怎么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前被辭退如何賠償?
1.經勞動雙方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2.因用人單位作出除名、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所以,雖然勞動合同是由企業人員保管的,但你也不用太擔心。
3.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有求職需求。
二、辭退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員工被公司辭退應該得到多少經濟補償,一直是廣大人事部門和勞動者關心的問題。這時候要考慮多少種情況才能最終拿到員工的賠償?本文對此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1.經濟補償
員工被公司辭退,屬于勞動法上單位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雖然屬于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情況,但如果解除勞動關系,也應該有經濟補償。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一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從上面的描述,我們可以知道他在這個單位工作了2年10個月。根據勞動部的規定,他應該得到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在上海管轄范圍內,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5條:“這樣的話,你可以得到三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怎么算?
具體情況看當地法規政策。
勞動法主要是保護勞動者,但是如果他們的合法權利被用人單位侵犯,不申請勞動仲裁,不舉報,那么國家是不會處理的。所以首先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只要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我們就可以用法律武器來維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簽訂勞務協議,如果單位辭退無過錯的員工的,需要賠償。如果是因為員工有過錯而辭退的,不需要賠償。賠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那么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單位辭退勞務合同的員工需要支付賠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損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三)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是什么辭退員工的具體流程如下: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2、辦理交接手續;3、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三、員工被辭退后應該由誰來舉證案例介紹:2006年中旬,朝陽區內一家公司,一次集體性地辭退了十五個員工。劉先生與李先生就是其中的兩位。被辭退之后,劉、李兩位員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結果單位在應訴時,說單位從來也沒有辭退過他們,他們一直以來,處在長期曠工的狀態中。兩位員工手中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曾經被單位辭退過,遂敗訴。 評析:辭退案件,并非所有的細節皆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劉、李兩位員工被辭退后,向仲裁委主張經濟補償金與額外經濟補償金,是法定所享有的權利。但是,員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第一個前提是單位對其進行了辭退,對于這一事實,員工是負有舉證責任的。如果員工手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而且單位也拒不承認的話,員工則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很多人都認為,在辭退案件中,應當由單位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認識并沒有實質性的錯誤,但是對于辭退案件,單位是對辭退的原因負有舉證責任,并非對是否辭退負舉證責任。想一想如果單位說沒有辭退,沒有辭退這一狀態又能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呢?故辭退案件的舉證責任也是需要細分的。員工如果申訴,就需要明白自己的舉證責任在哪里,以預見自己申訴的風險所在,盡可能地取得相關的證據,以更好地維權。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的相關知識,綜上可知,勞務協議辭退員工需要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法情形,否則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1、勞動合同到期被辭退,需要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1)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2)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3)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
(4)最高為十二個月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九十五條
【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2、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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