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如果是屬于工傷的,應該由所在單位自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未申請的,則職工可以在一年內自己申請認定工傷。經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后,受傷職工可以向單位或社保部門主編工傷待遇。如果單位不肯支付工傷待遇的,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傷情嚴重的,則應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根據鑒定結論要主張工傷待遇。
2、如果不屬于工傷,而是被他人打傷的,則應由打人者賠償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受工傷的當事人進行取出鋼板的二次手術是應當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單位應當照常發放工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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