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降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主觀:
調崗降薪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非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不能隨意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舉報后仍存在爭議,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進行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降薪多少幅度可以仲裁
只要降薪就可以申請仲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崗降薪屬于因變更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變更,勞動者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么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么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于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員工不認可,就不能執行。調崗降薪屬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仲裁范圍,如果不屬于前述情形的,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的,都是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降薪有異議提起仲裁時間
法律主觀:
針對降薪申請仲裁最佳時間的問題原則上適用 勞動爭議仲裁 的一年時效。但降職降薪發生在當下,還是立即 申請勞動仲裁 為宜。
降薪3個月后可以申請仲裁嗎
降薪3個月后可以申請仲裁。
降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變更,勞動者有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員工被降薪,可以自降薪或知道降薪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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