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是否違法
競業協議是否合法具體要看公司條例內容,競業限制補償費沒有法定標準,地方立法有規定,一般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20%—70%不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勞動者是否到限制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區域工作,而判決用人單位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一、什么是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
競業禁止是公司和前述員工簽訂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該協議旨在約束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員工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兼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競業禁止的范圍,主要包括:
(1)不到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
(2)不自辦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
(3)不從事與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生產、銷售等業務。
(4)不投資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
(5)不為與用人單位有業務競爭關系的企業、組織提供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嗎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
競業限制協議合法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簽訂的;
2、意思表示真實;且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規定;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特點如下:
1、競業限制期必須是員工離職后開始計算,這里的離職包括員工自己辭職,也包括因各類原因公司辭退員工;
2、競業限制期最長不能超過2年;
3、競業限制期內公司必須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協議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一致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競業限制的人員符合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二年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反競業禁止2年后還追究嗎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果超過兩年超過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一、違反競業禁止的后果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企業違反,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是公司股東違反競業禁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后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
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要求賠償:
1、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員工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公司實際損失。
3、公司在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時,可同時要求員工停止違約行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4、當公司與員工協商不成時,公司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同時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三、員工違法競業限制如何追責
1、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要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同時,如果雙方沒有就違約金事宜進行約定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實際損失;
3、在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一般只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賠償損失,兩者不能同時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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