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超過的部分無效。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業,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的期限是多長?
競業限制的期限是不得超過二年。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具體的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需約定明確競業限制的范圍和地域。
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是指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最長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長于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則超出2年的部分視為無效約定。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二.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3.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 競業禁止公司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后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后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后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后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法律主觀: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部分無效。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法律客觀: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幾年(1)競業限制條款雖然是約定條款,但是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簽約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談判別能力上則存在巨大不同,為了平衡這種不同,法律為勞動合同設定了基準規范,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只能高于這些基準規范,而不能低于它們。這意味著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雙方隨心所欲的擬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在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期限內,可以自由約定。(2)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恒的,只是有些保密時間長些,有些保密時間短些。在21世紀的今天,信息傳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散布開來,變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業秘密也從來就不是絕對的秘密的,老板、高級管理人員、員工、甚至客戶都可能接觸到,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為泄密者,一旦秘密被泄露,也就不成為秘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過長,而且一旦秘密被泄露,競業限制義務也即終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3)用人單位出于給付補償金的考慮,也不會將競業限制的期限規定得過長,畢竟憑空付出的補償金只是為了保守自己也許并不值這么多錢的秘密。
競業禁止協議最長期限
法律主觀:
在職期間或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 競業限制期限 ,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24條中規定,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國,法定競業禁止的業務是勞動者不得自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也不得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相同或類似的營業。競業禁止的范圍有: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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