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約定延長試用期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夠約定延長試用期,因為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如果用人單位超期延長的,因為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勞動者可以不用遵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約定好的試用期可以延長
原則上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是可以向后延長的,法律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適用期的時間長短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有關的,而且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一、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二、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的時間,比如原來規定的試用期是一個月,后來又將試用期延長至兩個月,如果試用期是兩個月,公司必須跟員工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能延長嗎合法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其實,試用期確實是可以延長的,但不能無限制地延長。勞動法規定了,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有不同時間的試用期,試用期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是相關的,勞動合同期限越長,試用期也可以越長。但試用期的極限時長是6個月,無論再長期限的合同,也只能要求員工有6個月的試用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關于試用期能不能延長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試用期能不能延長 1、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試用期延長的四種情形 勞動者表現平平,企業感到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沒能對其工作能力進行全面掌握,于是希望適當延長其試用期再考察一段時間;企業對勞動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但是企業由于各種原因,一時招不到更合適的人員進行替補,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至企業找到合適的替補人員;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請假時長或次數太多,使得企業無法對其進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長試用期;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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