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下來公司申訴
一、 工傷認定書 下來公司 申訴 怎么做 提出 工傷認定 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 2、與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關系 (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 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 工傷 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舉證責任 。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對《工傷認定決定書》不服的救濟 1、行政復議: 申請人——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行政復議機關——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復議期限—— 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后60日。 復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復議申請書。 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復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行政復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2、行政 訴訟 : 受理的三種情況: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對行政復議不服。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復議決定。 起訴期限: 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之日起3個月內;經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工傷的相關規定中,對于工傷認定書的申請是有著時間限定的,在職工受傷的三十天內,受傷當事人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 工傷鑒定 的,如果在這期間該用人單位沒有對工傷鑒定做出任何作為,那么職工還是可以在一年之內自行申請的。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應當如何處理
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工傷認定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認定怎么申請: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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