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加班費計算基數規定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4、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注意:綜合計算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
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2、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不定時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四、計件工資的加班費計算
1、對于有確定勞動定額的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3、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4、在勞動定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在8小時之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超額完成了定額任務,其超額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也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可按照正常計件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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