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法律客觀: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由兩大類,《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結合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主體雙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是決定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體表現為:1.用人單位不具有勞動合同主體資格這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企業必須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如果不具有這種資格,即不得非法簽訂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國家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嚴禁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特定行業或崗位、工種不得招用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否則即屬非法。現實情況是,一些企業,特別是鄉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雇用童工現象屢禁不止,國務院于2002年12月1日實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加大了打擊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所構成,其實質表現為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有效必須以合法為條件,否則即因違背而無效。在實踐中,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主要表現在:1.勞動合同內容違反國家強行性法律規范強行性法律規定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其訂立勞動合同的活動中必須遵守,否則即屬違法。2.勞動合同的內容嚴重違反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而顯失公平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完整、全面,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定應當公平、合理,如果只規定一方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即應認定勞動合同因顯失公平而無效。(三)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自愿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勞動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勞動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實主要表現為:1.受欺詐而訂立勞動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虛偽情況、或者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欺詐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可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2.因脅迫而簽訂的勞動合同脅迫即威脅、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種現實或將來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懼而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這種脅迫可表現為某種身體或精神強制。如以傷害某單位負責人家人相威脅而迫使該負責人同意錄用便是這種類型。受脅迫而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內容基礎受外來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也根本違背了自愿原則,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無效和一般合同的無效情形是一樣的,不存在無效的特殊情況。合同無效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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