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賠償標準是多少
若是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或經濟補償;若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職的,賠償標準為二倍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關于員工辭職賠償標準是多少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員工辭職賠償標準是多少 1、若是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或經濟補償;若是被用人單位違法辭職的,賠償標準為二倍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二、離職賠償金的發放條件是什么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員工的離職賠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離職賠償金的認定上應當嚴格履行相關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勞動者違法犯罪或者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的,而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不予支付離職賠償金的。
離職賠償金額怎么算
離職賠償是指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離職賠償的計算方法如下:
1.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在非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續訂并簽訂書面合同的,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合同到期不續訂或者續訂后又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十年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一個月工資的二倍。
5.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一個月工資的三倍。
需要注意的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的月工資,但是月工資的計算方法因行業和地區不同而有所差異。另外,如果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等,這些金額應當在計算離職賠償金額時予以扣除。
總之,離職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比較簡單,但是需要注意計算基數和扣除已支付的其他金額。如果您在離職賠償問題上有任何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
離職補償金賠償標準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4.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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