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職業病鑒定的辦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疾病防控中心,做職業病診斷,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如果是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法律分析:當事人向職業病鑒定機構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按規定時間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隨后抽取鑒定專家,開展鑒定會,并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法律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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