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 訂立勞動合同 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專家解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工之日就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開始工作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系并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用人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要把握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時間的選擇,可以在入職前一天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的補償,一年以上未簽訂的視為已經簽訂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就要正確對待勞動者 不簽訂勞動合同 的情況,搜集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通過寄快遞,在封面一定要寫明大概內容,也就是有一份存根做證據。如果相關資料寄不到勞動者手中,此時就要看勞動者提供的詳細資料真實度,如果是按照勞動者本人所提供的資料寄過去的,其最終怎人歸屬于勞動者。而用人單位就可以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應對策略】 1、勞動合同的簽訂及時間選擇; 2、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的情況; 3、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訂的疏忽風險; 4、勞動者的詳細資料的搜集及責任的歸屬。
法律客觀:《勞動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是:(一)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二)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四)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五)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合同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可就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住房分配、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服務期限、違約賠償金等。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是規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注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二)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三)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四)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合同簽一年與三年區別:試用期不同,一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經濟補償不同,一年合同經濟補償只有一個月工資,三年合同為三個月工資;其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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