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簽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問題,比如試用期的約定、勞動合同年限的有關約定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等等,為的是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勞動合同法簽訂的有關規定,希望可以對大家了解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合同的簽訂的有關問題有所幫助。一、勞動合同法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二、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的事項 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么標準發放的?這些數據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資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諾他每月能拿到兩千多元的工資。工作幾個月后,小李拿到的還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產生糾紛。最后,因老板口說無憑,小李沒有得到他希望的報酬。 關于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勞動合同法簽訂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因為勞動合同涉及到日后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出現勞動糾紛的時候的維權問題,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上述的問題,避免因為約定不清而造成的損失。如果出現勞動合同的糾紛可以選擇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如下:
1、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或用人方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文本草案,提供協商的文本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文本草案,提供協商的文本;
2、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認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內部規章、合同期限、保險福利等,協商的內容必須做到明示、清楚、具體、可行,充分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愿和要求,經過討論、研究,相互讓步,最后達成一致意見;
3、在認真審閱合同文書,確認沒有分歧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4、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工作內容,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5、勞動紀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的時間、地址、內容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用工多久必須簽訂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新員工入職后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1、新員工入職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是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2、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從第二個月開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合同包含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訂立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權利,以及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義務。其因為訂立勞動合同實書面形式,在出現勞動糾紛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能夠相對容易地確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樣對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能夠做到比較客觀和公正,也能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和有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何正確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生效的要件是協商一致、簽字或者蓋章,可見蓋章并非必須。實踐中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或其代理人,或者勞資主管人員簽名的,合同也可生效。另外,合同是否鑒證,是否用勞動部門的合同范本,是否備案并不重要。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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