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年假作了規定,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其內容包括: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他。
法律客觀: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勞動法對員工可以休帶薪年假有規定嗎?答案是肯定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單位有義務為符合法定要求的員工提供年休假,但單位同時擁有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力。對于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單位不安排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2)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3)單位安排,但員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拒休,但又未提交書面申請放棄的。對于此類事情的處理成為法律的模糊地帶,于是本案中單位和員工各執一詞。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員工帶薪年薪條例》第三條,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10年的,年薪為5天的10年不到20年的,年薪為10天的20年的,年薪為15天。國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計入年假。第四條。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年的年薪:(1)員工依法享受寒冷的暑假,其休假天數比年薪天數多(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的;(3)累計工作不滿1年10年的員工,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員工(4)累計工作不滿10年20年的員工,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員工(5)累計工作不滿20年的員工,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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