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工作時間是每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具體的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辦法。
法律客觀:《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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