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的社保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勞務派遣工的用人單位是派遣公司,而社保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繳納,所以應當由派遣單位繳納社保,勞動者個人承擔社保部分,由派遣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法律客觀:《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沒有規定何時取消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分挥腥缦聝热荩旱谝唬霉挝辉?014年3月1日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即與用工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 的員工人數與已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10%的,對超過部分應當制定調整(減少)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數量的方案,即在2016年3月1日前將勞務派遣員工的數量降至其用工總量的10%以內。第二,對2012年12月28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如到期時間在2016年3月1日以后的,可以繼續履行到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到期之日。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情形中,如果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協議到期時間不一致的,不論何者先到期,之后的勞務派遣行為均受用工總量的限制,否則繼續履行將沒有法律依據支持。第三,用工單位應當將已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提交至有管轄權的人社部門備案。對于具體備案時間,《規定》雖沒有明確條文,但用工單位應當盡快(至少在2014年5月1日前)將調整用工方案交付備案,避免因未提交備案而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或者行政糾紛。第四,用工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數量在未降至用工總量10%以內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新的勞務派遣員工(包括之前已離職的勞務派遣員工)。綜上所述,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量的調整,現階段只是針對2014年3月1日前用工單位已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對于2014年3月1日之后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行為是否合法,關鍵看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員工是否超過用工總量10%。如超過10%,則用工單位必須與超出額度的被派遣 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將構成違法用工。閱讀!
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具體如下:
1、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敖洜I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p>
2、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皠趧张汕矄挝慌c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p>
3、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扒翱钜幎ǖ呐R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規定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p>
4、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皠趧张汕矄挝?、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p>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如下:
1、偏重保護和優先保護。適當體現勞動者的權利本位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本位,勞動法優先保護勞動者利益;
2、平等保護。全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各類勞動者的平等保護,特殊勞動者群體的特殊保護;
3、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論它存在于勞動關系的締結前、締結后或是終結后都應納入保護范圍之內;
4、基本保護。對勞動者的最低限度保護,也就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護。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總之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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