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直接走嗎
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可以直接走。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作為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但同時又有其特殊性;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8)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糾紛的處理途徑:
1、協商;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2、調解;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4、訴訟;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愿意繼續合作,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商議并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繼續雇傭關系。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明確表示要繼續合作的,勞動合同會自動終止,雇傭關系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不續簽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不續簽而辭職的,在通常情況下可以直接走。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續簽的,合同終止,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離職嗎
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1、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2、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征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3、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于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勞動合同到期后的處理方式
勞動合同到期后,處理方式如下: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上可知,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離職,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是否續簽,勞動者明確表示拒絕續簽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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