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加班費計算基數規定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公式如下:
1、平時(超過8小時)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150%。
2、雙休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200%。
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標準/21.75/8小時*加班時數*300%。
4、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8小時(或40小時),但如果計算周期內勞動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則超過的部分應視為延時加班。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在綜合計算工時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注意:綜合計算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
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加班費標準與方法:
1、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質的特殊,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不存在延時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
2、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是否應支付加班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未要求支付,實踐中,大部分地區也不將此種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但個別地區有不一致的規定,如上海,將不定時工作制下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員工工資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不定時工時制作為一種特殊的工時制,需要履行審批手續。
四、計件工資的加班費計算
1、對于有確定勞動定額的計件工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2、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3、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4、在勞動定額合理的前提下,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在8小時之外又延長工作時間的,不屬于加班,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如果勞動者在8小時內超額完成了定額任務,其超額部分也不屬于加班完成的產品,也不應計算加班工資,可按照正常計件單價標準支付工資,也可以按照超額獎金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節假日加班補助標準是多少?
節假日加班的話是平時工資的300%。如果是雙休日加班的話是按照平常工資的200%進行補貼。這是國家對于節假日加班的明確規定。任何工作單位都必須執行該項規定。不得拖欠員工加班費。
一、節假日加班補助標準是多少? 國家規定的加班費計算方法: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天。二、休息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現實中很多企業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存在認識上的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只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就可隨意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而無需支付加班工資;另一種看法認為,只要單位規定,就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即用人單位無權自行決定實施這一工時制度。 在實行標準工時制和計件工時的情形下,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而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情形下,情況發生改變。這是因為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上班的話,必須得支付300%的工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往上增長。如果是在雙休日進行加班的話,必須要支付勞動者200%的工資。如果有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訴,或者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國家關于加班的規定
法律主觀:
應按小時支付 加班工資 或者補休。 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部《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 勞動合同 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 加班 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 法規 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國家是怎么規定的
加班費國家規定的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如果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是要支付加班費用的,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行為。并且規定,加班時間規定是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安排加班,或者強迫加班,并可依據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除此之外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可以找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是要支付加班費用的,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行為。并且規定,加班時間規定是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安排加班,或者強迫加班,并可依據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除此之外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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