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節假日值班制度由哪個部門制定
公司值班管理規定____公司值班管理規定
年 月 日 ( )辦字第 號
第1條 為完善值班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公司于節假日及工作時間以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1.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2.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3.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4.隨時注意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5.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3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1.自星期____至星期____每日____午____時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2.例假日班____午____時起至____午____時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
3.夜班____午時起至次日____午____時止。
第4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應配置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地方。
第5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6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行處理,事后方可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7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1.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2.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3.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4.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寫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領導轉呈檢查,報告表另定。
第8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9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10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并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11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第12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法對24小時值班人員待遇
24小時都在加班的話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要根據加班的時間段分析,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那加班工資就是本人工資的3倍,平時和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資分別是本人工資的倍和2倍,而且,正常情況下,公司不能要求員工24個小時都在工作。
一、員工加班24小時工資怎么算? 加班工資是按照本人工資的倍到3倍計算的,不同時間段加班,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也不一樣。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二、關于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除非情況非常特殊,本身用人單位要求員工24個小時都加班的這種做法就是違法的,如果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員工是可以直接拒絕的,24個小時都加,嚴重損害員工身體健康,很容易造成過勞死,在工作崗位上過勞死,公司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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