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孕婦孕期無過失性辭退或者以孕婦懷孕為由辭退的,屬于違法辭退,孕婦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不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孕婦被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依法辦理離職手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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