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怎么個流程?
勞動仲裁是指用于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法律程序,下面是一般的勞動仲裁流程:
1.提交仲裁申請:當勞動爭議發生時,受害方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相關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申請中需要詳細說明爭議的事實和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據。
2.受理及調解:仲裁機構會在收到申請后進行受理,并通知被申請方。在受理階段,仲裁機構可能會安排調解,即邀請雙方進行協商和談判,以嘗試解決爭議。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3.仲裁庭組成:如果調解未能解決爭議,仲裁機構會組成一個仲裁庭。仲裁庭由仲裁員組成,一般是由一名主仲裁員和兩名副仲裁員組成。
4.爭議仲裁:仲裁庭會根據申請方和被申請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聽證和調查。雙方可以提供證人證言、書面證據等。仲裁庭會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作出仲裁裁決,解決勞動爭議。
5.仲裁裁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需要遵守并執行。仲裁裁決一般會在一定的期限內生效,當裁決生效后,雙方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
6.申請執行或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雙方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仲裁裁決進行上訴,向法院申請復議或撤銷。
【結語】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勞動仲裁流程可能會因地區、國家的法律規定和仲裁機構的具體程序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受爭議方咨詢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流程和相關法律建議。
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勞動仲裁流程為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勞動仲裁;
2.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5.開庭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開庭期間有哪些注意事項
1.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3.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4.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仲裁員一般會要求當事人在證據質證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證據,質證完畢后,非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閉庭后補充提交的證據一般不再作為定案依據適用。
7.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后,詢問當事人調解意愿時,當事人應當理性并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后采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將當庭送達《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力。如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將當庭裁決或擇日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法律主觀: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1、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5、調解;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仲裁管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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