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權益保護措施,也是雙方確定勞動義務和擁有權利的法定有效文書,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主動辭職,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得到同意,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造成競業限制損害的賠償。
一、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條款具有詳細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或者違反了勞動合同當中的保密協議,在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和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此種情況多適用于標的物是特定的必須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況,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種型號或規格的元器件。 2、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4、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提出辭職,需要向用人單位進行賠償的相關情形規定得非常的明確,一般來說,在公司給員工提供了專項的技術培訓,有明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在服務期之內員工是不得輕易提出離職的。但是,員工需要給公司賠償的數額沒有明確的依據,這要看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了。
勞動合同違約需要賠償嗎
法律主觀:
在勞動合同的違約情形中,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那么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一般每工作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如果時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標準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方法: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是: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其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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