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勞動仲裁部門如何申請裁決
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裁決的步驟如下:
1、提交申請書:申請人需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說明自己的訴求、事實和證據;
2、受理申請:勞動仲裁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則會受理該申請;
3、召開聽證會:勞動仲裁部門會組織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并詢問相關問題;
4、作出裁決:聽證會結束后,勞動仲裁部門會根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作出裁決。裁決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5、執行裁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結果履行義務,如有不履行的情況,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的立案標準:
1、勞動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條件等方面的爭議;
2、社會保險爭議: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因社會保險關系的認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享受等方面的爭議;
3、勞動標準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爭議;
4、職業傷害賠償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職業病、工傷等方面的賠償爭議;
5、其他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勞動仲裁申請流程和具體操作細節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的流程和操作應根據當地政策規定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要求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怎么辦
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按以下情形處理:
1、公司職工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2、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裁決的生效:若是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若是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是什么
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勞動仲裁裁定書是什么意思 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下發后怎樣執行 1、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發,并不代表裁決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一方或者雙方都不服的,可以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等待法院審理。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裁決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系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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