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主動辭職不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三個具體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由此可知,如果已經辦理失業保險滿1年,同時也非本人主動辭職、離職的,則可以申請領取。如果是主動辭職的話,不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金。
主動 辭職 是不能辦理失業證的。辦理失業證是必須要滿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條件,個人主動辭職不屬于”非本人意愿“,因此是不可以辦理失業證的。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金 : 1、按照規定參加 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主動辭職不可以領失業金。
員工主動離職一般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自己必須滿足失業金的領取條件才可以。而且在失業金的申請條件中有一條就是,員工非本人意愿離職才可領取失業金,如果是員工本人主動離職的話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一般要求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也就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領取失業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范圍,是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金的好處:
1、為失業者提供短期的經濟支持。這可以幫助失業者在失業期間維持正常生活,緩解經濟壓力,減少心理負擔,避免嚴重的生活困難。
2、支持失業者尋找新的工作。失業金可以緩解失業者的經濟壓力,為其提供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尋找新的工作機會。這將提高失業者的競爭力和就業機會。
3、降低失業率。由于失業金的存在,許多人可能會更容易接受新的工作機會,降低了失業率,刺激了經濟增長。
4、為社會帶來可持續性的利益。由于失業金可以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提高失業者的技能和競爭力,從長遠來看,這將會帶來可持續性的社會利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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