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鄉鎮、街道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接受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對勞動合同有爭議怎么辦
法律分析: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
雙方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訴訟。雙方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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