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時,公司違法解約辭退員工的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員工存在法定過失被公司辭退的不予賠償,公司無過失性辭退員工的應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員工月工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員工月工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公司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為十二年。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應當依照經濟補償的二倍支付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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