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時效有什么規定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而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四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薯友害之日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有什么效力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耐運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昌手梁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關于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規定如下: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法律客觀:我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于仲裁時效。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第136條第3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具體到每個仲裁案件的時效,仲裁庭將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確定。參照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可以延長、中止和中斷。當事人由于客觀原因在仲裁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可以延長;在仲裁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繼續計算;仲裁時效因提起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此外,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當事人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協議中應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沒有寫明的應達成仲裁補充協議。鑒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的可能性較小,涉外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就訂明仲裁條款。作為中方當事人,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盡量選擇在本國或本地的仲裁委員會。這樣不但聯系方便,而且對仲裁適用程序、適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當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識,熟知仲裁的各項程序以及適用的法律,以便及時充分地做好準備,爭取仲裁的主動權。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充分舉證;《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這就是說,舉證的義務在當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認為有必要時才自行搜集證據。如果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就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