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計算標準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 工傷 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相關知識: 一、 勞動合同 法關于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 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二、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一)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為標準,其中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此中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然何為工資?何為應得工資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基本工資僅僅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顯然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而實發工資并不能真實體現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比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都可導致實發工資低于勞動者實際的工資,顯然也不能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二)計算經濟補償中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開始計算。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并沒有與之前相關法律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相沖突,之前法律若對經濟補償金有相關規定的,仍舊適用。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才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也只能從新法施行起算。此外,用人單位在實踐中需注意,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即雙倍賠償金)的起算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區分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三)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四)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賠償金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計算年限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計算基數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
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
2= 醫療費用×25%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有關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是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具體如下:
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 加班工資 、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乘以年限。
經濟補償的條件如下: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于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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