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作業負傷也享受工傷待遇嗎
法律主觀:
違章作業負傷也 享受工傷待遇 。只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 認定為工傷 。 工傷保險實行 無過錯責任 ,也就是說,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就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作了列舉,其中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該條例第16條作出了排除性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保險待遇。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 違法不交納保險費的,發生 工傷事故 ,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費。違法不交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違章操作導致受傷是不是工傷
法律分析: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當然,我們應區別意外疏忽和蓄意違章兩種情況,凡屬意外疏忽,即使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一般都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自殺自殘行為、斗毆、酗酒、蓄意違章造成傷殘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而蓄意違章一般是指惡劣的故意行為,包括憑主觀臆斷,以制造事故達到個人目的的違章行為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認定為工傷嗎
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工作中交通事故,違章造成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1、按生活自理障礙支付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作為生活護理費;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交通違章受傷算工傷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屬于工傷。所以,上下班途中,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如果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不屬于工傷;承擔同等以下責任,屬于工傷。關于上下班途中交通違章受傷是否算工傷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一、上下班途中交通違章受傷算工傷嗎 1、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算不算工傷,要依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而定: (1)如果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不屬于工傷; (2)承擔同等以下責任的,屬于工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流程怎么走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算不算工傷,要依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而定,如果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不屬于工傷。承擔同等以下責任的,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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