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一般幾年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是2年。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之內,否則,超出法定的限制期限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競業限制條款的有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會被視為“霸王條款”而無效;
2)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3)競業限制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4)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定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
競業限制的意義
(1)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企業生存發展具有關鍵作用,而競業限制規則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通過競業限制約定,可以有效限制勞動者離職后的泄密行為,使用人單位可以更好地保護其商業秘密,并在市場競爭中保持優勢地位。
(2)兼顧勞動者正當合法利益
對勞動者設定競業限制義務,必然妨害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影響到勞動者的基本生存權益,因此,競業限制必須在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下進行約定。法律設置的競業限制規則,有利于勞動者
的自主擇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的平衡,從而保護雙方自我價值的最大實現。
(3)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
競業限制限制勞動者在一段時間內為競爭對手服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競爭對手通過搶奪人才等方式來獲取競爭優勢,從而保障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公平競爭,穩定競爭秩序,維持市場經濟的良性循環。
競業限制期限是二年。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余橡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核櫻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簽了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合同當事人沒有相應的締約能力;鄭毀春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喊耐意思表示虛假;
4、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
簽合同要注意的事項,具體如下:
1、合同的主體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
3、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實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陪肆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蘆氏轎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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