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現在廣大勞動者都會有的,因為工作的性質,且因工作長期保持一定的重復性,所以勞動者很容易患有職業病。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職業病賠償的,可以提前了解一下職業病可以賠償標準。
一、職業病可以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業病屬于工傷,所以按照工傷的標準予以賠償。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一)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申請職業病鑒定流程
(一)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
患有職業病的職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鑒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職業病鑒定機構審核材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
(三)職業病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四)職業病鑒定書
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
(五)對職業病鑒定的異議處理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三、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
職業病聽力的賠償標準:經過鑒定傷殘等級之后,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對于特殊情況的,也有特殊的補貼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時間2002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由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鄭重通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中國的第一部職業病防治法,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為職業病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并且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職業病防治法有以下規定:
1、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3、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5、勞動者有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 符合法律規定 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于2007年5月1日實施。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B. I分級系列a)一級1)極重度智能損傷;2)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7)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12)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13)小腸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707}imal/L(8 mg/dL)。b)二級1)重度智能損傷;2)三肢癱肌力3級;3)偏癱肌力≤2級;4)截癱肌力≤2級;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10)雙下肢高位缺失;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雙膝以上缺失;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23)心功能不全三級;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27)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 dd-chiari綜合征;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450μmol/L,(5 mg/dL);41)職業性膀胱癌;42)放射性腫瘤。c)三級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癲癇;4)偏癱肌力3級;5)截癱肌力3級;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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