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協議和保密協議
法律分析:(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有效嗎
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條款,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勞動者是否屬于競業限制范圍內的人員,是否解除到了公司的商業機密。用人單位是否在勞動者離職后按月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30%,并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競業限制補償等情況,來確定該競業限制是否無效。
法律分析
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包括以下方面:1、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2、競業限制的地域范圍;3、競業限制期限;4、競業限制補償;5、違約責任。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要約定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就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于用 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如果協議里面沒有約定競業補償條款,那么沒有補償的競業協議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遵守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
【個人建議】
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如果沒有競業補償條款,競業限制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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