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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權益保護(女職工主要享有哪些勞動權益)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03-09 00:32:57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內容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是為了保護女性員工的權益而制定的,包括女職工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生育保護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我國對女性員工的一項法律保護。這些規定針對女性員工在勞動過程中所面臨的身體特征和生理需要,為女職工提供了多重保護措施。首先,規定了女職工的勞動時間應當根據其身體條件進行適當安排,并且不應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同時,規定了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勞動時間應有明確的標準,保證懷孕期間的女職工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其次,規定了女職工的休息休假,其中包括婚假、產假、哺乳假和陪護假等,讓女職工能夠更好地照顧家庭,也更好地保障了自身的健康和利益。此外,規定了女職工在生育、哺乳和照護孩子方面的特殊保護措施,包括在生育期間享受產前、產后護理、見習期延長、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等??偟膩碚f,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為女性員工提供了周全的保障,讓她們能夠在工作和家庭之間找到平衡,充分發揮自己的才能和價值。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適用范圍有哪些?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適用于所有女性員工,無論是正式、臨時還是合同制員工,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這些規定不但適用于企業的內部管理,也適用于政府和社會各項活動中與女性有關的方面,例如女性從業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等。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制定,為保障女性員工的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據。我們應該認真落實這些規定,讓女性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和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期滿后,在本單位工作的,應當享受不少于本單位規定標準的產假和陪護假,凡因此暫停工作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法律保護?

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法律保護?

我國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1.孕期保護和孕期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十條: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

(二)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確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工間休息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還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我國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2.產期待遇之產假天數表

(2)產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來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十三條:女職工按照規定休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造成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女職工支付費用:其中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還應補足差額部分。

前款所稱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前 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全部勞動報酬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女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1、我國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5.其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因性別原因在薪酬調整、職務晉升等方面歧視或者限制女職工。

第八條:從事連續4個小時以上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間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工間休息。

用人單位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

第九條:女職工需要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便利。

第十四條: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五條: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

第十八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配備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九條:女職工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協商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可以每1至2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一、我國對女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

3.哺乳期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十六條: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十七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4.防止性騷擾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勞動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女職工在勞動場所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

二、法律對于女職工解雇保護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是勞動者非過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可以裁員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之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具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

法律客觀:

我國《憲法》第19條,第42條,第46條,第48條,第49條等均對婦女權益作了原則性規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相關法律知識:第一條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第三條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五條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權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第七條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法律主觀:

第一條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全文如下: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礦山井下作業;(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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