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本人不同意離職是否有賠償
因不同意調崗的,勞動者申請辭職后,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調崗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變更的勞動合同時要求調崗的賠償。
一、不同意調崗辭職有補償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后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說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后,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單位調崗其實是雇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么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于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么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愿,員工都不能以此為借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員工離職有時可能是被迫的,不同意調崗,待在原工作崗位也沒有好眼色,員工會認為自己是被被公司逼著辭退的。雖然公司可能會有些“整蠱人”的做法,但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4、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能獲得賠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大類情況:
(1)第一類: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或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支付報酬及社會保險等
(2)第二類: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公司重整、技術變革需裁員、勞動者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二、企業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但是不是企業單方決定的,一要雙方協商,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調崗。二要采取書面形式。缺一不可。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得帶有懲罰性,侮辱性調崗。
三、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讓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辭職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讓員工調崗屬于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一致之后可以變更。如果公司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而將員工調離崗位的,屬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所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為此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降薪降職不同意 離職是否有賠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降薪降職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不同意而主動離職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同崗位調動不去,可以要賠償嗎
法律主觀:
調動崗位員工不愿意不一定可以獲得賠償。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則如果公司單方面調動員工崗位員工不同意并因此辭職的,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如果員工雖然不愿意但是沒有辭職的,則得不到賠償,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員工的工作崗位的,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工作做相應調整是公司的權利,員工不同意也得不到賠償。 需要賠償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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